| 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实施办法(试行)》、《滁州市本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
两个《办法》明确,从2009年度起,将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经济职责、经济规模、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及资源管理分配权限,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划分为A类和B类单位进行管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定性评定等次,评定等次为好、较好、一般、较差。组织部门将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评定等次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考核评价、使用和奖惩处理意见。
《办法》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评定等次为较差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并对所在单位进行整顿;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经审计认定问题较多、评定等次为一般的领导干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改正等组织措施,建议一年内不得提拔或安排在重要岗位任职。对评定等次为较好的领导干部,不影响任职,要求限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评定等次为好的领导干部,应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提拔干部时优先考虑。
《办法》还规定,组织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将审计结果及其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