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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滁发[2005]8号

时间:2008-4-11 15:00:53 |   浏览: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办理对投资者的各项行政审批(包括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立任何审批事项。市政府未予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擅自保留。
    (二)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严格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窗口统一受理,限期办结,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暂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与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有关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与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相互协调,办理相关审批。
    (三)各窗口单位提供政务服务应将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七项内容及项目的格式文件,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政务中心网上向申请人公开。
    (四)行政机关办理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办结。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能够即时办理或者当天办理的,应当即时或者当天办结。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行政机关在办理审批事项时,不得向投资者提出超过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将非法定前置条件列为审批的前置程序;不得将一个程序分解为若干程序在本机关内由多个科室办理。
    (六)申请人申请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项目的行政审批,如需要在两个以上审批机关分别办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根据《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办理暂行规定》(滁政[2004]96号)的规定确定一个审批机关为主办部门,按照并联审批制度予以办理(即: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必要时可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二、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投资者负担
    (七)行政机关对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应立即取消。对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一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窗口收取,并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八)所有涉及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凡市政府明确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需降低标准的由市政府决定。
    (九)对投资者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登记卡》。
    (十)投资者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解释说明。投资者向财政、价格部门查询的,接受查询的部门应当在3日内答复。凡超出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多收的费用,必须退回。
    (十一)政府各部门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不得强迫投资者接受指定的中介代理结构的代理;未经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行政事项,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企业自愿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投资者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捐助、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公示、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投资者支付或者报销各种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行政机关对企业开展的各类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一律不得收费。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十三)行政机关对投资者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检查要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
    (十四)对投资者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是法定的执法主体或者是法定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持有合法的执法证件。
    (十五)行政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内容,不得干扰投资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以执法检查为由刁难投资者。
    (十六)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确需进行检查的,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检查中涉及、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
    (十七)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投资者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对于投资者的举报、控告、申诉要及时查处,纠正错误,打击犯罪,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要切实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有关单位应在当日给予答复并优先安排解决。因故确需停水、停电、中断通讯的,应当提前通知。
    四、严格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十九)对违法、违章的投资者,在执法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对所属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以投资者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十一)凡对投资者处以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二)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加重处罚胁迫当事人;不得以免除、减轻处罚为条件为本部门及个人谋取利益。
    (二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对投资者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理由和依据,并明确告知其权利,认真听取其申辩。严禁对提出申辩的当事人加重处罚和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者进行报复和刁难。
    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网络,加大监督力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受理网络,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市委、市政府设立经济建设软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对本市投资环境进行全方位监控。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实行市、县两级上下联动,形成覆盖全市的投诉受理网络,为经济建设服务。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工作制度,规范投诉受理行为。市投诉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工作,查处典型案件。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举报电话为:0550—3037755。。
    (二十五)加强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批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一步营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十六)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意见,违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七)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优化投资环境的第一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更加扎实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滁州奋力崛起作出贡献。
    (二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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