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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门窗协会向全市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发出告知书

时间:2010-7-20 9:23:34 |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市建委质监站早于3月15日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围绕《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讨论稿进行了座谈,大家提出了一些建议,市建委进一步修改了《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并将于近期下发执行。为了使建筑门窗生产企业了解《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以便今后贯彻落实,近期我协会特发出告知书,将《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讨论稿的主要内容告知全市建筑门窗生产企业。

     一、规范建筑门窗工程设计管理

    1、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门窗表中,应明确门窗型材、玻璃(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及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技术指标,标注选用门窗的图集编号。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对门窗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重点审查。

    二、规范建筑门窗工程进场验收和检测管理

    1、建设单位在门窗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门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建筑门窗批量进场时,监理单位应对《门窗生产许可证》、产品购销合同、建筑门窗质量保证书、性能检测报告、门窗型材(玻璃)及配件的质量保证书等进行检查。产品外观检查时,可在现场作破坏性抽查。进场验收时,应对气密性进行抽样复验,有节能要求的还应进行外窗传热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等指标的复验。

    门窗及门窗玻璃抽样时,生产企业将单位工程所需的门窗在厂内全部制作完成后,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根据有关抽检要求进行抽样,见证人员应与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进场验收时,门窗各项质量保证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现场产品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抽样复验不合格的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住宅工程应在分户验收前实施。

    4、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送样品或现场实体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判定是否满足该工程的设计要求。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须在24小时内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生产制作和安装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应将建筑门窗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将门窗工程发包给具有门窗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单位。门窗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实验室,加强原材料和配件的入库检验,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

    2、门窗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经理和质量负责人并常驻施工现场。

    3、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门窗施工企业应安装样板门窗,经建设、监理、土建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安装。

    4、工程外窗应进行淋水试验,未经淋水试验或淋水试验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签署《分户验收合格证书》,不得组织竣工预验收。

    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协会建议建筑门窗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完备承建建筑门窗工程所需的门窗生产许可证和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更好适应市场需要,加快企业发展。

 

                                            协会秘书处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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